福建省福州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
一、计划目的、意义和编制依据
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,合理配置土地资源,积极发挥土地供应计划的正确引导作用,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,依据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[2010]117号),结合《2013年福州市政府工作报告》、《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》,参考我市鼓楼区、台江区、晋安区、仓山区等的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各类用地的具体需求,制定本计划。
二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,坚持总量适中、内部均衡、统筹兼顾、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,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,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,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,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,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。
三、计划指标及配置
(一)2013年度福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90.7公顷。
(二)在2011年度福州市城区土地供应总量中,商服用地50公顷,工矿仓储用地3公顷,住宅用地147.5公顷(其中公共租赁房用地16.7公顷,限价商品房用地43.6公顷,廉租房用地0.5公顷,普通商品房用地86.7公顷),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1.6公顷,特殊用地10公顷,交通运输用地34公顷,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.6公顷。
四、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
(一)坚持计划控制引导,统一有序、规范供应。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,必须严格按照《福州市四城区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》(附件1)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。
(二)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,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,进一步提高保障住房用地的比例,合理把握供地时序,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。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、棚户区改造住房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“三类用地”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%标准。优先保障公共租赁房项目用地需求,继续大力推进我市旧屋区改造,积极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。
(三)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,充分保障招商引资、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。工矿仓储用地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、交通运输用地、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,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,不确定具体指标。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。
(四)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。对商业、旅游、娱乐、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(不含原地内改扩建)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,必须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,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。扩大有偿使用范围,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。
(五)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,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,严格控制增量。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。
(六)有序推进我市“旧城镇、旧厂房、旧村庄”改造,严格“三旧”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,明确“三旧”改造的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,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,优化城镇空间布局,切实改善我市人居环境。
五、计划实施保障
(一)积极强化措施,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。计划实施中,要把握全面,突出重点,强化服务,保障供应,对保障性住房用地、省市重点项目用地、其他民生类项目要采取超前介入,跟踪服务,全程保障,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。
(二)加强协调配合,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。市国土、规划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,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,各区政府、工业园区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,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。
(三)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。为确保计划能保质保量完成,计划实施工程中,要分季度分用途核查供地计划完成情况,重点核查住宅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,根据核查情况调整供地量,合理安排供地时序。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,市国土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(街道)做好计划调整工作,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对外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