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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

      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要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,重点支持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和提高“三率”水平等方面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四个方面: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,工程化、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;提高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、综合利用率水平,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;成熟先进技术、方法、工艺的转化、推广与应用;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、发布,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、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专项资金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:职工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,投资性支出、捐款及赞助,各种罚款、违约金、滞纳金等支出;缴纳税费等;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、征地补偿、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;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、装备、房屋、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;公务车辆、生产辅助材料、低值易耗品、配件及燃料采购等支出;归还贷款本息;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费用。

  专项资金由两部共同管理。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,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。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、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示范基地建设3~5年实施方案,实施方案应明确示范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、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,以及年度资金投入。两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,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,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。

  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示范基地,两部将在向社会公示后,与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中央企业签订示范建设合作协议。两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,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%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两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。对考核合格的,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;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,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,要求其限期整改,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,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。对在示范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,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,将暂停支持,并责令其整改,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收回示范资金,取消其示范资格。(中国国土资源报 吕苑鹃 丁全利)

2013年4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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